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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房未生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2018-08-20 16:01:48类别:购房技巧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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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房未生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的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一、未生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1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其欠缺的生效要件是否得以完备,如果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备,该合同就生效,成为完全有效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如何区分未生效合同和无效合同?

1、法律意义不同

未生效合同的效力有可能转换为完全有效,也有可能转换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效力进行补正,而无效合同属于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合同,其效力是不能补正的。

2、权利义务不同

未生效合同中仍存在双方约定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无效合同由于被宣告无效,其内容对双方而言不具有约束力。

3、性质不同

须批准、登记的未生效合同是国家对合同事实所作的价纸判断,若行为不具备相应条件,则不予以批准或者不予以登记。无效是国家对既有的合同性质的价纸判断,换言之,无效合同是由于行为本身不具有适法的条件,所以国家是不允许合同得以履行的。

三、未生效合同有哪些类型?

1、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

法律或法规规定以办理审批、登记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在办结审批、登记手续前,该合同属未生效合同。

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合同内容已经完备且具有一定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不得做出诸如撕毁合同、拒不办理生效手续、擅自处分合同标的物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具体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是否发生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开始的合同。在延缓条件是否成立还未有结果时,因条件成立而享受利益的当事人可取得利益的期待权,此项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如受到不法侵害,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3、附始期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具体是指当事人以确定发生的事实为期限来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依据的合同。依期限对合同效力的作用不同,可将之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合同效力开始的期限;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合同效力终止的期限。附延缓期限合同在期限到来前,为未生效合同,当期限到来时,则成为完全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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